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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X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XX某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XX某工业城某区。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江市XX某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阳江市XX人民法院(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黄X承担。事实与理由:(以下为详细理由,涉及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已做概括处理)……

黄X辩称:……(详细答辩意见已做概括处理)……

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XX,XXX 元(工资 XX,XXX 元/年 ÷ XX 个月 × 工作年限 X.X 个月 × X 倍)给黄X;二、判令某公司支付 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的工资 X,XXX 元给黄X;三、判令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XXX 元给黄X;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公司于 XXXX年X月X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经营场所为阳江市XX某工业城某区,经营范围为销售:商品猪苗、生猪、生猪产品、原种猪、猪精液等,股东为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XX% )、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XX% )。某禽畜有限公司于 XXXX年X月X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X,股东为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XXX% )。XXXX年X月X日,黄X与某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 XXXX年X月X日至 XXXX年XX月XX日,工作单位为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岗位,工作地点为广东省,黄X的工作职责是完成本岗位生产任务及上级安排的临时工作,下列情形出现时,某公司可调整黄X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统一调整的;(二)经考核,黄X不能胜任现工作的;(三)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状况,对黄X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可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形。某公司为黄X缴纳了 XXXX年X月至 XXXX年X月、XXXX年X月至 XXXX年X月的社会保险。某禽畜有限公司为黄X缴纳了 XXXX年X月至 XXXX年X月的社会保险。某公司主张,黄X从 XXXX年X月入职时起至 XXXX年X月期间在某公司某场任职分娩舍饲养员,工作地点为阳江市XX。后因工作需要,在 XXXX年X月至 XXXX年X月期间某公司安排黄X先后在某生物技术室、某养殖预备役队伍、某养猪生产技术部、某生物安全防线等多个部门工作。XXXX年X月至 XXXX年X月在某生物安全线任职中转站生物专员,工作地点为阳江市某县。XXXX年X月至 XXXX年X月,某公司向黄X发放工资为 XXXX年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XXX年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X月 X,XXX 元(X,XXX 元+社保 XXX 元+公积金 XXX 元)。其中,黄X XXXX年X月实发工资 X,XXX 元组成为当月实计薪工资 X,XXX 元+月休加班费 XXX 元+驻场奖励 XXX 元+专项岗位补贴 XXX 元+过程奖日常发放部分 X,XXX 元- 社保个人部分 XXX 元- 公积金个人部分 XXX 元- 其他扣款 XXX 元- 其他减项 XXX 元- 代扣税 XXXX 元;XXXX年X月实发工资 X,XXX 元组成为当月实计薪工资 X,XXX 元+月休加班费 XXX 元+补发小计 XXX 元+专项岗位补贴 XXX 元+工龄补贴 XXX 元+过程奖日常发放部分 XXX 元- 社保个人部分 XXX 元公积金个人部分 XXX 元- 其他扣款 XXXX 元- 其他减项 XXXX 元;XXXX年X月实发工资 X,XXX 元组成为当月实计薪工资 X,XXX 元+月休加班费 XXX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XXX 元+驻场奖励 XXX 元+专项岗位补贴 XXX 元+高温补贴 XXX 元+过程奖日常发放部分 X,XXX 元+工龄补贴 XXX 元- 社保个人部分 XXX 元公积金个人部分 XXX 元- 其他减项 XXX 元- 代扣税 XXXX 元。黄X主张其于 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休假,并提交了 XXXX年X月XX日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黄X‘本人黄X,现申请X月X日- X日休假X天,请线长批准@练某’......练某‘可以@中转仓练某、中转仓黄X、中转仓练某’......”

XXXX年X月XX日,某公司在微信群(某中转仓工作群)中发送“根据上级公司对生物安全精益化管理要求,生物安全线需继续优化人员编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某物资中转仓生物安全操作员黄X调动至某场。X月份休假完成后跟某场回场日报道 练某”,并于 XXXX年X月X日向黄X作出《人事调动通知书》,载明:“因业务及工作需要,经公司讨论研究,作以下人员调动决定,报到时间见下表,请相关单位给予各方面帮助与支持,使其尽快转入正常工作,从X月开始,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由调入单位发放,附个人档案:黄X(原单位为某生物安全线;原岗位为中转站生物安全专员;调入单位为某场;调入岗位为分娩舍饲养员;报到时间为X月X日)”。同日,黄X在微信群收到该信息。XXXX年X月XX日,某公司对黄X进行岗位变动面谈,某公司在记录表中记载岗位变动理由为:1、生物安全精益管理提升人均效率;2、日常工作综合评价不理想,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黄X在记录表中陈述不接受面谈。同日,黄X向某公司作出《要求恢复黄X原岗位工作绩效及编制并安排生产任务及工作内容告知书》,载明:“XXXX年X月X日,贵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面告知取消了本人的工作岗位,限制本人考勤,将本人移除组织架构,且将本人调整至某场分娩舍饲养员岗位,因以上行为属于对本人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由贵公司与我本人协商一致,变更书面劳动合同并各执一份。目前贵公司单方面做出前述行为,本人明确提出异议......”XXXX年X月XX日,某公司向黄X作出《到岗通知书》,要求黄X于 XXXX年X月XX日到某场报到上班,逾期未报到的,将视作旷工处理。XXXX年X月XX日,黄X在微信群(某片区生物安全线休假报备群)申请X月XX日- XX日休假X天,连某回复称要调入单位负责人审批黄X的休假申请,其不能审批。XXXX年X月XX日,黄X再次向某公司作出《要求恢复黄X原岗位工作绩效及编制并安排生产任务及工作内容告知书(第二次)》。XXXX年X月X日,某公司向黄X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黄X于 XXXX年X月X日至 XXXX年X月X日期间一直未到某场上班,也未完善请假手续,公司办公室多次催促您返回岗位(分娩舍饲养员)或办理请假手续,但您仍不到岗,您已连续旷工 XX 天。根据《某员工考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 XX 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XX 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因您未如期到某场上班和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黄X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其于 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均出勤上班,共计 XX 天。

XXXX年X月XX日,黄X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XX,XXX 元给黄X;2、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X,XXX 元给黄X;3、裁决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XXX 元给黄X。XXXX年X月XX日,某仲裁委作出某劳人仲案字[XXXX]XXX号仲裁裁决,驳回黄X的所有仲裁请求。

XXXX年X月X日,黄X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诉称。黄X主张其月平均工资按照税前工资上一年度十二个月计算,计得 X,XXX 元,某公司对该数额予以确认;黄X还主张被拖欠的工资 X,XXX 元,由高温补贴 XXX.X 元+专项岗位补贴 XXX 元(专项岗位补贴是由每天洗澡 XX 元的补贴)+封场费 XXX 元+工龄奖 XXX 元+过程绩效奖金 XXX 元(过程绩效奖金是根据该月同等职位的员工上同等天数发放的过程绩效奖金是 XXX 元,要求某公司按照同等标准向黄X发放)及X月X、X号工资 XXX 元(X月X、X日工资按阳江最低工资标准 X,XXX 元计得)组成;加班费 XXX 元是黄XX月本应休假的X天(X月XX日- XX日)但没有休假一直在上班。

一审另查明,XXXX年X月XX日,《某集团员工考勤管理条例》在某股份系统中公示,该条例载明:“第五章请假与休假管理第十五条员工请/休假(除公司统一安排的休假外)应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审批表》,交领导审批并送考勤管理人员复核后,方可休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休假者,视为旷工。第十六条员工请/休假应当至少提前X天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或在休假期间需要延长请/休假时间的,应先口头获得批准,并于X日内补办请/休假手续。......第六章违反考勤管理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员工连续旷工XX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XX日以上的,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司解除违反本条例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XXXX年X月XX日,广东某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某[XXXX]X号《关于调整封场补贴的通知》,载明:“一、补贴标准:XXX元/月。二、补贴发放办法1、员工封场当月正常出勤(当月正常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当月星期六天数- 星期天天数- 法定节假日天数,下同),正常假期集中连休,外出次数为X以内(不含公司安排的公务活动),且外出时间不超过X天(含),给予XXX元/月的封场补贴。......”《关于规范某养猪公司奖励补贴项目的通知》显示:1、封场补贴适用范围为猪场主任级以下合同工、执行封闭式管理的生物安全防控点,标准为XXX元/月;2、工龄补贴适用范围包括生物安全线人员(生物安全操作员),标准为满X年及以上发放XXX元/月。《关于明确高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显示,生物安全操作员可以按高温工作天数,每人每天XX.X元标准发放,发放期间为每年X月至XX月。《关于某业一部规范员工奖励补贴项目的通知》显示,专职消费人员补贴适用范围为消毒工作岗位,标准 ≤ XX 元/天,项目说明为长时间从事消毒工作岗位。

黄X于 XXXX年XX月岗位为生物安全操作员,岗位系数 XXX;于 XXXX年X月岗位为物资中转仓负责人,岗位系数 XXX;于 XXXX年X月- XXXX年X月岗位均为生物安全操作员,岗位系数 XXX。

黄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XXXX年X月XX日,练某在微信群(某中转仓工作群)中发送《X月份某中转仓》休假表格,该表格记载黄X XXXX年X月X日至X日、X月XX日至XX日为月休,X月XX日为休路程;《某区域XXXX考核结果统计表(X月)》显示,岗位为生物安全操作员,出勤天数为XX天的员工,岗位系数均为 XXX,总系数均为 XXX,所得考核所得额为 XXX 元。

某公司主张黄X调岗前的工资构成(生物安全操作员):基本工资 X,XXX 元+浮动绩效+专项岗位补贴+封场补贴 XXX 元+工龄补贴+高温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调岗后(分娩舍饲养员)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 X,XXX 元+浮动绩效+专项岗位补贴+封场补贴 XXX 元+工龄补贴+高温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某公司提交的某场 XXXX年X月份过程考核奖金分配表显示,一线分娩舍饲养员的岗位系数为 X.X 或 X.X,二线分娩舍饲养员及三线分娩舍饲养员的岗位系数为 X.X。

一审再查明,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一份其于 XXXX年X月XX日向阳江市XX某畜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黄X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我司与黄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 XXXX年X月X日签订劳动合同。因黄X不服工作安排到新岗位上班,连续旷工达二十多天,根据《某员工考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黄X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公司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从 XXXX年X月X日起与黄X解除劳动合同,如工会对该解除劳动合同有意见,请于 XXXX年X月XX日前书面提出”。

一审法院认为:……(详细分析意见已做概括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支付黄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XX,XXX 元;二、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支付黄X工资 X,XXX 元;三、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支付黄X加班费 XXX 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 XX 元,减半收取 X 元,由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综合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与黄X的劳动关系;二、一审判决某公司向黄X支付 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的工资和加班费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详细分析意见已做概括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详细分析意见已做概括处理)……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论理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70-01-01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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