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22 万元。该案一审法院支持委托人诉请后,借款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转账款项性质、排除还款记录、认定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效力有误,辩称借款余额仅为 2 万元,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翁鹏威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抗辩,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多年经济往来,账目往来较为复杂,借款人在一审败诉后试图通过否定款项性质、否认结算凭证效力等方式逃避还款义务。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案涉借条、欠条、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材料,明确双方借款总额为 40 万元的事实基础,以及借款人长期按固定金额支付利息的银行流水规律。
一审阶段,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清晰阐述借款交付过程、利息约定及支付情况、双方结算过程,有力反驳借款人所称 “超额还款” 的主张,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借款人偿还委托人借款本金 22 万元。
借款人提起上诉后,翁鹏威律师针对其上诉理由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其一,就 2014 年两笔 5 万元转账性质,结合借款人自 2013 年起的利息支付规律,证明案涉 10 万元借款已于 2013 年 5 月 12 日前交付,借款人利息支付金额与 40 万元本金相匹配,其上诉主张与客观事实矛盾;其二,针对 1.2 万元转账性质及还款记录,指出该转账具有金额、时间固定的付息特征,且借款人所称 “所有转账均为还款” 的主张与其 2018 年出具欠条、后续持续还款的行为自相矛盾,同时明确一审法院排除的转账均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或过账款项,与案涉借款无关;其三,就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效力,强调欠条系借款人主动出具的书面结算凭证,微信聊天中委托人多次确认欠款余额,借款人未提出异议并持续还款,其默示行为应视为对债务金额的认可。二审法院经审查未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提交的书面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委托人借款本金 22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借款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