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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律师 在线
广东知恒(济南)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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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接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迅速对该案件所有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并提交给法院,最终在杨律师专业之下,帮助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天桥x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窑xx号。

负责人:胡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天桥x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桥x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xx)鲁01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天桥x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本案判决严重损害了李X的合法权益。一、无论基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还是基于租赁合同的义务,天桥x街道办事处均有对案涉房屋及设施进行管理的法定责任。(一)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天桥x街道办事处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履行对案涉房屋的法定管理义务。一审判决却仅依据天桥x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聊天记录便认定天桥x街道办事处尽到了“提醒义务”,故意忽略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人的管理责任,从而得出李X的损害后果与天桥东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关联性”的荒谬结论,严重损害了李X的合法权益。提醒义务不等于管理义务,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管理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一审中天桥x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产科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仅是在天气降温前提醒群内不特定成员进行寒潮的防范,然而,这种提醒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善意,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人的管理责任。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对房屋内的设施负有法定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应当采取实际的防范措施,对房屋内的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修缮,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然而,天桥x街道办事处未采取任何实际的防范措施,仅通过微信群提醒承租人注意防冻,天桥x街道办事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最终导致水表爆裂,李X的房屋被淹。(二)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天桥x街道办事处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出租物履行管理义务。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天桥x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房屋的水、电、煤气等有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在本案中,房屋内的水表等基础设施系由天桥x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安装和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天桥东街道办事处计算和收取水费,水表的所有权归属于天桥x街道办事处。这表明天桥x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内的设施不仅有管理权,还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天桥x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内的设施负有管理义务。二、天桥x街道办事处对于李X的损失存在严重过错。(一)天桥x街道办事处在明知水管被冻上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严重过错。通过天桥x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三楼房屋实际使用人石x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证实,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房屋和水表的所有权人,其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在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石x向其工作人员反应水管上冻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去房屋现场进行检查、修复,而不是只是通过微信告知石x“不要硬撬”,天桥x街道办事处根本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解冻、防冻措施。同时,这名工作人员也根本没有明确提醒石XX表可能冻裂的问题。而正是天桥x街道办事处明知水管上冻,却怠于检查和修缮的行为,最终导致水表爆裂,李X的房屋被淹。天桥x街道办事处的这种不作为,是导致李X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房屋出租期间,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所有权人及出租方对出租房屋负有维修、养护及确保租赁物不存有殃及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天桥x街道办事处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物,存在严重过错,是造成李X财产损失的另一重要原因。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案涉房屋三楼洗手间未设置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xxXXX第4.3.12条)的地漏排水系统,这导致水表破裂后,水无法顺利排出,该结构性缺陷也直接导致案涉房屋被淹的损害后果。因此,天桥x街道办事处未向三楼租户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存在严重过错,应当由天桥东街道办事处赔偿李X的损失。(三)天桥东街道办事处与三楼租户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X与天桥x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X租赁天桥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天成XX铺,后李X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用于商业经营。天桥x街道办事处系案涉三楼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案涉三楼房屋具有恰当使用、维护管理的义务。因三楼房屋渗水导致李X承租的二楼房屋内装修装饰及物品受损,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三楼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具有过错,其房屋渗水给李X造成损失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天桥x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对李X财产的侵权行为错误,应予纠正。根据山东XX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天桥东街道办事处应赔偿李X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202691元、营业损失214600元。

综上,李X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x)鲁01xx民初xxxx号

民事判决;

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天桥x街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X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202691元、营业损失21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03元,均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天桥x街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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