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3)豫 0105 刑初 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XX,男,汉族,1991 年 X月 7 日出生,高中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汉族,1995 年 XX 月 24 日出生,初中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曾因吸毒于 2019年 7 月 13 日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行政拘留三 日, 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梁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曾用名刘XX,女,汉族,1996 年 XX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揭组组长。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邢XX,男,汉族,2001 年 XX月 13 日出生,中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组组长。 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2024 年 2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女,汉族,1984 年 XX月 5 日出生,初中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组组长。 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2024 年 2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汉族,2000 年 XX 月 14 日出生,中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二组组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 年 3 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2024 年 2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XX,男,汉族,2002 年 XX月 26 日出生,专科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组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2024 年 2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X,XX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X,男,汉族,2002 年 XX 月 5 日出生,大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组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 月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2024 年 2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XX,男,汉族,2000 年 XX月 4 日出生,大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组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2024 年 2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女,汉族,1999 年 XX月 10 日出生,大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揭部员工。 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贾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女,汉族,1999 年 XX月 13 日出生,大专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揭部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XX,女,汉族,1998 年 XX 月 5 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揭部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XX刑诉〔2023〕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XX、周XX、刘XX、邢XX、陈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根据被告人宫XX、周XX、刘XX、邢XX、陈XX、王XX、顾XX、郑XX、沈XX、刘XX、陈XX、史X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 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4年 1 月 17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顾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 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4年 1 月 17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4年 1 月 17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三、退缴在案的款项依法优先发还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