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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件名称:   侵害商标权纠纷

判决时间:   20241022

判决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   原告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代理结果:   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和争议:

原告某某食品公司拥有“元朗”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被告某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元朗喜x多”蛋卷产品,被告某某超市公司、某某连锁公司销售该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使用“元朗”为地名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提交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商标权利及被告的侵权事实;论证被告使用“元朗喜事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未能证明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不属于正当使用。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办案心得:  

知识产权纠纷中,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及侵权事实的固定是核心,需充分举证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反驳对方的正当使用抗辩,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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