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郑**,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
被告:张**,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
被告:张**,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
被告:张**,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某镇某村。
原告周与被告郑、张、张、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某路某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事实:
张与原告周于199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内共同抚养子女,即被告郑、张;双方婚后又生育二子,即被告张、张。双方于2010年8月17日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徐家漕某小区某幢某室的私房当初由长子出资购买,男女双方议定该房产归长子郑所有,长子郑支付男方人民币13000元,男方必须配合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但之后,当事人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2015年12月31日,张死亡。之后,被告郑出具《财产放弃声明书》,声明放弃该房屋,将房屋归于原告所有。被告张、张于2022年7月30日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均声明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被告张当庭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仍登记于张名下。
本院认为:
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和张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被告郑所有,郑支付张13000元,张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按协议约定该房屋系郑所有,张应按离婚协议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张去世时,该房屋虽登记于张名下,但并非张的遗产。现被告郑在《财产放弃声明书》中承诺该房屋归于原告所有,原告有权主张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房屋目前仍登记于张名下,故四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判决如下:
被告郑、张、张、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周XX办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某路某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成果总结:
成功厘清复杂家庭财产关系: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约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放弃声明等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关系复杂。杨X律师通过系统梳理离婚协议、放弃声明等证据,成功向法院呈现完整的法律关系脉络,为判决奠定事实基础。
准确论证房屋非遗产性质:针对案涉房屋登记在已故前夫名下的情况,杨X律师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成功论证该房屋早在离婚时已约定归长子所有,并非张**的遗产,避免了进入复杂的遗产继承程序。
有效整合多份放弃声明证据:杨X律师收集并整理了长子出具的《财产放弃声明书》、两名被告出具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以及另一被告当庭放弃继承的陈述,形成完整的权利主张链条,证明原告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
成功应对被告下落不明困境:面对被告郑**下落不明的情况,杨X律师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进行,最终在被告缺席情况下获得胜诉判决。
实现房屋过户核心诉求:法院完全采纳杨X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成功实现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房屋产权问题。
低诉讼成本高效维权:案件受理费仅80元,杨X律师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解决了重大的财产权益问题,体现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