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解某,内蒙古乌海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陕西XX律师。
被告:康X,男陕西省神木XX人。
2012年1月30日,被告康X向原告解某借款19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2018年1月27日,原告担心原借据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据,约定从2018年3月起每月还款3500元。重新出具借据后,被告仅偿还7笔共计23800元,剩余1662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重新出具的借据是否构成债务的重新确认,以及未约定利息情况下的逾期利息计算问题。
接受原告解某委托后,韩XX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起死回生”。原借款发生于2012年,若直接主张2012年的借据,很可能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面临败诉风险。但原告于2018年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据的行为,恰好构成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债务的重新确认”——被告以新的还款承诺,使已经濒临时效届满的债务重新获得法律保护。
在证据组织上,韩XX律师重点围绕两份核心证据展开:
2018年重新出具的《借据》:该借据明确载明“今欠到解和平人民币现金190000元”,并约定了“每月打款3500元,从2018年3月份开始打”的还款计划。这份重新出具的借据,不仅是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更是被告自愿设定的新的还款义务。
银行转账明细:证明被告在重新出具借据后,陆续偿还了7笔共计23800元。这一履行行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对债务的认可,也使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庭审中,被告康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韩XX律师充分利用缺席审理的程序特点,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借款事实、重新确认过程及部分还款的证据链条。关于逾期利息,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应从起诉之日(2025年2月5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解某借款本金166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5年2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康X负担。
判决理由:
借款本金认定:2012年借款后,双方于2018年重新出具借据,对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被告偿还7笔共计23800元后,剩余本金166200元应予偿还。
逾期利息认定: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缺席判决: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适用法条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