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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杨福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案由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拍卖尾款33,01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本案体现了杨福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诉讼策略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浙江省慈溪市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X,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某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某小区某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某路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冯X与被告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案由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拍卖的尾款33010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4年8月底在淘宝APP“XXX(XX拍卖)”平台通过“竞买”方式以69010元拍得宝马7系**的车辆,当天发现拍错悔拍,但被告工作人员说要扣除保证金,因原告不懂其中内情,之后在被告引导下原告于2024年9月3日支付了全部款项73840元(其中尾款69840.70元)。2024年9月5日,原告决定继续由被告就上述车辆进行拍卖,2024年9月7日,被告对上述车辆进行拍照后挂在平台再次拍卖,9月8日以70000元拍卖成交,但竞拍人员悔拍。2024年9月28日,被告确定以68010元卖出,竞拍人于2024年10月11日完成付款交割。同时,被告工作人员确定上述款项要在7-15个工作日才能付给原告。经原告催促,被告支付了35000元,余款33010元至今未付。

被告答辩称:1.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与案外人孟X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对此不知情。孟X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其借用被告的资质和账户,在XX拍卖平台上从事车辆拍卖,所得款项由被告提取500元/台的服务费后再支付给孟X。本案也是如此,案涉车辆的款项被告在扣除500元服务费后已经汇入了孟X指定的账户。2. 原告曾与孟X直接沟通退款事宜,其也退还了部分款项。本案应当追加孟X为被告参加诉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虽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4年8月26日,被告在淘宝APP“XXX(XX拍卖)”平台发布“宝马7系(进口)2013款**手自一体领先型”汽车的拍卖信息,8月31日,原告以最高价69010元竞得,并于2024年9月3日支付了全部款项73840.70元(佣金4830.70元、尾款69840.70元)。2024年9月5日,原告委托被告就上述车辆进行拍卖,被告确认已于2024年9月28日以68010元卖出,竞拍人于2024年10月11日完成付款交割。被告确定上述款项要在7-15个工作日才能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35000元,余款3301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与原告联系的人员为孟X,被告认可其与孟XX合作关系,孟X借用被告的资质和账户在XX拍卖平台从事车辆拍卖活动,被告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XX拍卖平台记录、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交割记录及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合同相对人是谁?

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为孟X。本院认为,假设被告的主张属实,孟X借用其资质和账户在XX拍卖平台从事车辆拍卖活动,案涉车辆实际也是通过被告的账户挂拍并拍卖成功,款项也是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在上述情形下,原告有理由相信孟X及相关人员的行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即使被告事后披露了隐名代理的相关事实,原告也有权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为其合同相对人,合理合法。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将拍卖尾款转交给原告,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请追加孟X等人作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但未能提供身份信息,本院难以追加,且原告已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无追加的必要,综合上述情形,对于该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七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X拍卖尾款33010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书记员 张某


杨X律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杨X律师作为原告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被告以"案外人孟X实际经办"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抗辩,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杨X律师通过梳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流程,运用表见代理理论,成功论证原告有理由相信孟X的行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隐名代理"抗辩,杨X律师主张即使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原告作为委托人也有权选择向显名受托人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杨X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案由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拍卖尾款33,01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本案体现了杨X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诉讼策略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5-08-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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