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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委托宋律师之后,进行案件分析和证据梳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了,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xx街道办事处烟台XX家园1#。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

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xx堡居委会东x00米。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XX公司向本院

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32333.09元,并自2022年2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32333.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0日原被告签署《xx阅山小区二期12#-xx#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合同》,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由原告承包涉案小区二期12#-xx#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地点在烟台市福山区,工程价款为XXX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向被告交付,且该工程于2022年2月8日已验收合格,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32333.09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青岛XX公司工程款512483.09元,被告于2025年10月6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75000元、于2026年2月17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于2026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187483.09元。如被告任意一笔逾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及利息(以512483.0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程款给付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9123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被告烟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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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律师,法学专业学士,现职业5年,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家庭继承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案件等多个方面案件。宋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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