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象山某电机厂与宁波某公司因不动产共有产生纠纷,案涉不动产的共有比例经法院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电机厂享有该不动产 10% 左右的按份共有权。电机厂依据前述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权属登记,因判决无给付内容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2025 年 1 月,电机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协助办理按份共有人登记手续,机械公司辩称曾协助办理未果,相关过错并非自身造成。
律师办案经过
被告机械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在庭审中举证说明被告已实际履行协助登记的行为,因非自身原因未办理成功,同时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共有比例合法有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判决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按份共有人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律师全程依法代理,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不动产共有权经生效文书确认后,若因判决无给付内容导致执行申请被驳回,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主张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厘清了物权确认判决与权属登记办理的司法衔接路径,保障了物权权利人的登记请求权,为同类不动产共有登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