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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亮律师 在线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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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杜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镇政府,在复议程序中紧扣“职权法定”原则,精准论证镇政府非项目建设主体且无法定评估补偿职责,其未答复行为合法。复议机关采纳该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基本情况

四名申请人因当地轻轨施工认为自有房屋受损,且未获相关补偿,遂向某镇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对房屋损害进行评估并作出补偿。某镇政府签收该申请后未作书面答复,四名申请人据此向当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镇政府未按期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职责,区政府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本案无明确涉案标的额。

律师办案经过

作为被申请人某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抗辩,明确某镇政府并非案涉轻轨项目建设主体,亦无对申请人房屋损害进行评估、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在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同时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的职能配置,佐证案涉履职请求无法律依据,未作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信代理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职权法定为核心前提,公民主张行政机关履职,需先确认诉求事项属于该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若诉求实质为民事侵权赔偿范畴,不能迳行要求无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厘清了行政履职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规范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也为行政机关职权边界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

  • 1970-01-01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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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至 2017 年,我任职于市级公安机关,积累了扎实的公法实务经验与案件研判能力。2015 年,我顺利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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