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四名申请人因当地轻轨施工认为自有房屋受损,且未获相关补偿,遂向某镇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对房屋损害进行评估并作出补偿。某镇政府签收该申请后未作书面答复,四名申请人据此向当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镇政府未按期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职责,区政府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本案无明确涉案标的额。
律师办案经过
作为被申请人某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抗辩,明确某镇政府并非案涉轻轨项目建设主体,亦无对申请人房屋损害进行评估、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在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同时举证证明被申请人的职能配置,佐证案涉履职请求无法律依据,未作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信代理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职权法定为核心前提,公民主张行政机关履职,需先确认诉求事项属于该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若诉求实质为民事侵权赔偿范畴,不能迳行要求无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厘清了行政履职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规范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也为行政机关职权边界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