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苗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余XX,男。
原被告存在鸭苗买卖业务往来,约定原告投放鸭苗给被告饲养,出栏后由原告回收。2021 年 4-5 月,原告分三批向被告出售鸭苗,合计价款 62500 元,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法院 2022 年 8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原告举证欠条及庭审陈述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法院结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余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62500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2614 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