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卞XX、陈X,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从事皮革买卖业务,两被告合伙经营皮革销售加工业务。2018 年 5 月起,两被告向原告采购皮革,2019 年 9 月对账确认欠付 XXX 元,后续仍有业务往来。原告扣除还款、退单及抵货款后,主张两被告尚欠 938183.6 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费。
办案经过
法院 2022 年 2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原告举证出库单、对账记录等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两被告抗辩抵货款金额、律师费及利息不应支持。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核实款项明细后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两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938183.6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至付清日);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2235 元,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欠款金额经核算属实;两被告合伙经营应共同担责,未达成明确协议的抵货款部分不予处理;律师费未实际支付,不予支持;利息自起诉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