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返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唐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被告:XX厂(个人独资企业);高X,男(该厂投资人)。
2021 年 1 月,原告与XX厂签订入股合同,出资 60 万元入股。2022 年 1 月,双方签订退款及还款计划,约定原告退股,该厂需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退还 40 万元,逾期需承担追偿相关费用。后该厂仅退还 6 万元,余款 34 万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4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原告举证入股合同、退款计划、缴费凭证等证实投资及欠款事实,被告认可欠款但拒绝承担利息及其他费用,法院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XX厂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 34 万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约定利率计算)、律师费 1 万元及保险服务费 2050 元;2. 若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高X以个人其他财产补充清偿;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5805 元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理由:退款及还款计划合法有效,该厂未按约定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的责任;利息、律师费及保险服务费属于双方约定的追偿费用范围,应予支持;交通费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高X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