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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聂X,女,19xx 年 6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路 1x 号内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xx年 3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xx西XX。原告聂X与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80000 元,并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 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 9 月 1 日原被告签署居间协议一份,因为原告想把家人一同接到澳洲生活委托被告为原告办理澳洲婚姻签证,原告依据协议内容向被告支付押金 80000 元。因被告长时间未办理下该签证,被告要求原告重新签署居间协议一份,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 份。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提到自 2021 年 10 月起开始计算一年半时间,如果还未办理成功将费用退回,截止到被告微信中承诺的时间点 2023 年 4 月被告仍未返还该押金。2023 年 7 月 18 日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押金 80000 元,被告认可收到该款项并称可以退费,但至今未退。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称其想出国,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告,2019 年 9 月 1 日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被告收取了原告交纳的现金,收取款项后并未向原告出具收条,按照协议约定至 2020 年 12 月份被告应当履行完毕,但被告没有履行,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居间协议,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
     2019 年 9 月 1 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作为朋友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赴澳洲的婚姻签证,总费用为贰拾万元人民币(总费用之内不含机票包括签证费),办理期限为从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计算一年零五个月,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让乙方拿到赴澳洲的签证,押金全部退还.
       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再次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作为朋友,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澳洲的婚姻,总费用为贰拾万人民币(总费用之内不含机票,包括签证费),办理期限为一年零五个月。如遇澳洲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协商调整时间,如果男女双方对对方条件满意,男方会从澳洲飞过来和女方见面,直到在中国注册结婚(不排除女方赴澳洲注册结婚,乙方费用自理),男女双方注册结婚完毕,乙方需向甲方付款贰拾万元(含押金),如果女方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拿到赴澳洲的资格,乙方顺利到达澳洲,双方协议自动作废,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让乙方拿到赴澳洲的签证,押金全部退还。

被告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押金捌万元整(80000)约定时间去不了澳洲押金全退陈XX2020年12.28”
        原告提供其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宗,显示2021年12月18日原告“陈X我那个事不办了。你看看把我交的八万押金准备一下退给吧。我在烟台定了个房”,被告“我说过,十月底一年半的时间,澳大利亚你走不了,退钱”;2021年12月28日原告“陈X这么多天了,你这边也没有答复。看看我教的八万押金年前给我退一半吧。我交钱的时候是两笔给你的,你也分两笔退给我吧”,被告“你按照合同执行......从十月底开始,一年半的时间,成不了我退钱给你”;原告“陈X,按照咱两个人的约定,从2021年十月份开始到现在,到2023年四月份已经一年半了,我也没找过你,我现在就是说的家里边有事,着急用钱,我给你个卡号,你能不能把钱打过来,我着急用钱啊”,被告“我会尽快的把所有的钱划拉划拉打给你,你先把卡号儿发给我吧”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为原告介绍涉外婚姻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无效,且被告亦未按期按约提供中介服务,故被告收取的押金80000元应返还原告。原告亦有过错,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聂X80000元;

二、驳回原告聂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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