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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当事人A(化名)与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烟台市新建商品房

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某楼盘的住宅一套,总价款133.26万元。合同约定:首付款

27.26万元于2021年8月9日前支付,剩余106万元通过商业贷款支付;开发商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交付

房屋,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A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利息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与开发商、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开发商发放

贷款106万元。然而,截至2023年10月,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且无明确交房计划,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遂委托山东XX衣超律师提起诉讼。


2. 诉讼请求

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撤销房屋备案登记;

解除与开发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开发商返还首付款27.26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4.85%计算),返还已支付的银行贷款

本息(暂计至2023年10月1日为14.72万元),并支付后续贷款本息;

开发商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

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332.6元(总房款的0.1%);

开发商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3. 争议焦点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应由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承担;

利息、违约金等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开发商协助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开发商向A返还首付款27.2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85%计算),返还已

支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开发商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33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2. 裁判核心依据

合同约定: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且逾期超过90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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