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XX】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且明确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原告XX】承继。自2016年起,原公司及【原告XX】先后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XX】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XX】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七十余万元未付。【原告XX】诉请【被告XX】支付欠付货款七十余万元及利息,【被告XX】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黄蓉律师作为【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已书面通知【被告XX】公司名称变更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且【被告XX】在更名后仍与【原告XX】持续发生业务往来,应认定其对债权债务承继事宜知情且认可,【原告XX】有权主张原公司及自身签订合同的全部欠付货款。经核算,六十余份合同总价款四百七十余万元,【被告XX】已付三百九十余万元,尚欠七十余万元,扣除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十五万余元,【被告XX】实际尚欠原告六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支付【原告XX】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1. 债权主体资格举证与认定:重点收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举证证明【原告XX】系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主体,且【被告XX】对该事实知情并认可,成功反驳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确认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2. 合同及货款账目梳理:全面梳理原公司及【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逐一核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被告付款记录,形成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精准计算欠付货款金额,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明确、详实的依据;
3. 退货事宜协商与损失扣减:针对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与法院及被告沟通后,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案件高效推进;
4. 利息主张的法律适用: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的利息赔偿,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