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龚XX以李XX于2015年2月1日向其出具50000元借条、约定2017年7月1日还款为由,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将李XX诉至镇雄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XX偿还借款50000元。李XX委托本所程XX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辩称借条虽系其出具,但并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且借条系被强迫书写,请求法院驳回龚XX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程XX律师接受李XX委托后,全面分析案件事实,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重点围绕“借条出具背景”“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两大核心焦点展开辩护。庭审中,我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结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庭审笔录,主张借条系李XX被强迫出具,且龚XX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50000元借款。最终,法院虽采信借条真实性,但结合全案证据及李XX的合理抗辩,认定龚XX未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实际成立,支持我方抗辩意见,驳回了龚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李XX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作为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程XX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案件梳理能力,充分发挥辩护价值:一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明确“借贷关系成立需以借款实际交付为前提”的法律要点,为辩护确立核心方向;二是全面收集、整理辩护证据,对微信聊天记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进行精准解读,清晰呈现借条出具的非自愿性及借款未交付的事实,有力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三是庭审中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精准阐述我方抗辩理由,结合法律规定说服法院采信我方观点,最终成功驳回原告50000元的诉讼请求,避免了当事人的不合理财产损失,彰显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维护公平正义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