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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涉诈赃款转移案获缓刑 XXX尽显刑事辩护功底

一、案件简介

本案被告人XXPX等七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广东省肇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查明,20XX X月至 20XXX月期间,XXPX传授方法后,纠合XX等多名被告人,在肇庆市XXXX镇等地,通过 QQ、支付宝等平台收取他人电信诈骗赃款并转移给虚拟币商家,从中牟利。经查实,七名被告人累计转移涉诈赃款共计XXX 万元,其中XX获利约X 万元,且系该案的纠合组织者之一。

案发后,XX 20XX XXX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X万元。公诉机关指控XX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广东XX接受委托,担任XX本案辩护人,为其开展专业刑事辩护工作。

二、律师办案经过

XXX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规定及XX的案件情节,制定了 “认可指控、聚焦从轻情节、争取缓刑” 的核心辩护策略。首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XX,全面核实案件的参与过程、赃款转移细节、获利金额、退赃情况等关键事实,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明确本案辩护重心为量刑环节,深挖XX具备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为缓刑适用搭建法律基础。

其次,律师深入研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卷宗证据,梳理出XX的核心从宽情节,并推动XX完成全部违法所得的退缴,以实际行动体现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向司法机关充分举证XX无犯罪前科的相关证明,强化其初犯、偶犯的情节认定。在案件审理阶段,律师全程跟进程序进展,及时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XX的认罪悔罪表现,确保各项从宽情节被司法机关充分考量。

庭审中,XXX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重点围绕四项核心要点向法庭主张对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坦白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的规定;三是徐山水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低,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四是XX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效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再犯罪风险较低。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将法律规定与案件具体情节深度结合,充分论证对XX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XXX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法院认为,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X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XX作为该案的纠合组织者,成功实现 “实刑改缓刑” 的辩护目标,无需实际羁押,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四、律师价值

本案作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判例,XXX的专业辩护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共同涉赃犯罪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实用的实践参考,也体现了律师在精准把控案件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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