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责任认定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某商业运营公司、陆X、某物业公司、张X、夏X诉至法院,要求商业运营公司与陆X偿还借款本息,并由物业公司、张X、夏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委托两名律师代理诉讼,物业公司、张X、夏XX委托律师应诉;商业运营公司与陆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查明,原告向陆X及商业运营公司出借资金,陆X与商业运营公司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张X、夏X在担保人处签字,物业公司未作出担保或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律师、物业公司及张X、夏X的委托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法院组织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法院结合借条、承诺书、还款计划、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逐笔核算借款本息,厘清借款主体、还款金额及保证责任主体与方式。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某商业运营公司与陆X为共同借款人,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张X、夏X在还款计划担保人处签字,依法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某物业公司无担保或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尚欠本息金额,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