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蔡X。
被告:蔡X,男
2025年9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及案外人签订《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约定被告四川xxx公司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项目进度款余款60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因被告公司账户冻结问题,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股东蔡X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高原地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支付、股东出资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原告王XX委托肖X律师代理后,肖X律师第一时间赶赴xx县绒xx村,实地调查案涉项目现场,收集项目初验合格证明、施工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全面还原案件事实。
经调查发现,被告四川xxx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后,因自身账户冻结导致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2025年9月12日,各方签订协议书对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被告仍未履行。肖X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将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是依据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二是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股东蔡X在认缴但未实缴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肖X律师向法庭提交了《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事实。
针对股东责任问题,肖X律师详细梳理了被告蔡X的认缴出资情况,主张其认缴出资期限虽为2050年9月30日,但公司已实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虽法院最终未支持该项诉请,但肖X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准确把握,为委托人后续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结果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四川x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600,000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股东蔡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9,831.56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3,535.78元,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
本案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举证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