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
被告:xx(XX)食品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钟XX,男。
2023年4月,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xx公司将其购买的5辆冷藏车出售给原告后回租,融资总额754,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被告钟XX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合同履行中,xx公司仅支付3期租金后便再未付款,尚欠租金814,116.42元。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律师费,主张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钟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承租人违约后的多重救济路径选择。原告XX公司委托肖X律师代理后,肖X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围绕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担保措施构建诉讼策略。
肖X律师首先审查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核心条款,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xx公司仅支付3期租金后便全面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件。根据合同第5.1条、第5.2条约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并按未付租金金额的20%主张违约金。
其次,肖X律师重点关注担保措施的落实。案涉5辆冷藏车已办理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肖X律师依据《机动车抵押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钟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明确约定对xx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肖X律师据此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证据准备方面,肖X律师全面收集了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机动车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付款申请书、付款凭证、电子签名技术报告、连带责任保证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及电子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租金支付情况、违约事实、担保措施设立及律师费实际发生等关键事实。
庭审中,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肖X律师依法申请缺席审理,并围绕诉讼请求逐一举证质证,确保法庭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XX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件、《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加速到期。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814,116.42元、留购价500元及违约金(以814,116.4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有权就登记在凡品公司名下的5辆冷藏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钟XX对凡品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2.2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第400条(抵押合同)、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5条(违约金)、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第752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第759条(留购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第147条(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