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XX,女
委托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拉萨xxx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2024年12月1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药师岗位。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3月,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模式改变”“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辞退申请人。申请人主张:1. 确认劳动关系;2.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1,600元;3.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4. 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8.96元。被申请人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盗走”,且已安排调休故无需支付加班费。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多个争议焦点。申请人吴XX委托肖X律师代理后,肖X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构建仲裁策略。
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
肖X律师指导申请人收集了职业教师注册证、与管理人员邓某的现场录音及通话录音、银行卡交易详情、支付宝及微信账单详情、工资表等证据。其中,录音证据清晰记录了被申请人管理人员承认辞退事实但未说明合法理由,为认定违法解除奠定基础;银行转账记录完整呈现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为计算双倍工资和赔偿金提供依据。
核心争议突破: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盗走”,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或被盗事实,亦未报警或采取补救措施。肖X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负有法定责任,被申请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采纳该意见,支持双倍工资差额。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申请人主张辞退理由为“不能胜任工作”,但未提供任何考核标准、培训记录或调岗证据。肖X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履行培训或调岗前置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仲裁庭采纳该观点,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
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节假日加班6天,但仅提供单方制作的工资表,无考勤记录、加班通知或加班审批文件佐证。肖X律师客观评估证据风险,未过度主张,仲裁庭以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请求,避免了不必要的时间消耗。
庭审应对:
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公司规范管理、不存在未签合同情形。肖X律师质证指出:他人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证人罗某某与申请人存在个人矛盾,证言可信度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本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应承担保管不当责任。
案件结果
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主张劳动合同被“盗走”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XX与被申请人拉萨xxx药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29,283.5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2,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本案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