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程隆银律师 在线
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806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程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要点。一审阶段,律师积极梳理证据,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助力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二审阶段,针对李某某“伪造借条、未实际借款”的上诉主张,律师沉着应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2016年7月22日、7月28日,上诉人李XX分两次向被上诉人马XX借款,分别借款20000元、30000元,双方分别约定月利率3%、2.5%,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李XX在马XX出具的两张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借款事实,借款到期后,李XX未按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XX委托云南XX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XX偿还本息合计64850元。一审庭审中,李XX认可借条上的手印系其本人所按,但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却在鉴定中心通知取样时拒绝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视为自动放弃鉴定,且在第二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马XX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李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合法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李XX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条系马XX篡改收条伪造、未实际借款”为由,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马XX的一审诉讼请求,并追究马XX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程XX律师继续代理马XX参与二审诉讼,抗辩李XX的上诉主张。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李XX与马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是否恰当,李XX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李XX上诉称,其未向马XX借款,仅向马XX缴纳过500元水电相关费用,马XX将其签名按印的收条篡改为借条,将金额涂改为20000元、30000元,属于伪造证据、诉讼诈骗。程XX律师作为马XX的委托代理人,结合二审庭审及全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马XX提交的两张借条内容完整、无涂改痕迹,李XX在二审中认可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均系其本人所为,与一审中的抗辩主张相互矛盾;马XX在二审中补充提交农村信用社存折,证实其分别于借款当日取款20000元、30000元,具备出借能力,该证据与借条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李XX主张借条系伪造,但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程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马XX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李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李XX应向马XX偿还50000元本金及相应合法利息。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程XX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马XX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要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一审阶段,面对李XX否认签名、恶意拖延鉴定、缺席庭审的抗辩行为,律师积极梳理证据,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助力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二审阶段,针对李XX“伪造借条、未实际借款”的上诉主张,律师沉着应对,一方面驳斥李XX的矛盾陈述,另一方面补充提交取款凭证,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力反驳其上诉理由,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律师不仅为马XX追回50000元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还挫败了李XX恶意抗辩、拖延履行债务的行为,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律师精准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清晰界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彰显了律师在民间借贷二审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终审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 2018-03-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程隆银律师
程隆银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程隆银律师
5.0分服务:2806人执业:12年
程隆银律师
15306201****0608 执业认证
  • 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土地房产 债权债务
  • 海楼路交投商务酒店后院
本人于2011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先后在公司法务部门和检察院工作过,2014年9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2015年9月...
  • 182 1420 3952
  • 1821420395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