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
- 原告:吕**
-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XX(山东XX)、刘**(北京市**(青岛)律师事务所)
- 被告:刘**
- 第三人: 刘** 丶赵X*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吕**、被告刘**和案外人赵X*于1993年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青岛市*******村1***号**养鸡场。
原告负责建设和财务,被告负责经营管理。1994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后,原告全额出资重建。
1996年赵X*退出合伙,养鸡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至2005年禽流感停业。
此后养鸡场由被告出租。2017年养鸡场改造为冷藏厂。
现土地和房屋已被政府征收,但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存在纠纷。
原告诉求:
1.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基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500万元。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0元、公证费2100元。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声称,原告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赵X*称养鸡场为其财产,原告和被告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对合伙共有财产的份额各占50%。
但考虑到双方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对原告请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吕**和被告刘**各占赵X*社区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50%份额。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86**7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9**4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7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