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企业间民间借贷10万元到期未还,诉请还本付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获法院支持
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1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还款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若到期未还,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原告依约转账出借后,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委托安徽XX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案件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办案经过
高越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票据等核心证据,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依据。庭审中,高越律师向法院举证证实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双方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应由被告承担,并就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合法性发表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高越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 3.1% 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支付原告律师费 4000 元、保全保险费 400 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2245 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