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车辆买卖纠纷中挂靠公司被诉,律师代理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一.案件简介
原告从案外人处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物流公司名下,原告与被告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后案涉车辆因存在未结清贷款被第三方拖走,原告以被告物流公司未告知车辆抵押事实为由,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145000元,并要求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物流公司委托安徽XX高越律师参与诉讼,案件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办案经过
高越律师接受被告物流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车辆挂靠协议、车辆转让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物流公司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购车款返还责任。庭审中,高越律师发表核心代理意见:其一,被告物流公司仅为案涉车辆的挂靠登记方,并非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原告与案外人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购车款亦由原告直接支付给案外人,被告物流公司未从中获益;其二,被告物流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贷款事实并不知情,且在车辆挂靠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原告作为买受人对车辆权属状况负有审慎审查义务。高越律师通过充分的事实举证和法律论证,有力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高越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案外人赔偿原告损失4326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1159元,案外人负担441元。若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