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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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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始终秉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推动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赔偿等相关合法权益奠定了核心基础,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因与被告B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认被告B与原告20259月特定两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双方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案涉期间系公司筹备开业的试工、岗前适应性考察阶段,未与被告达成劳动关系合意,被告从事的工作具有临时性、辅助性,且受伤时的工作并非其应聘岗位内容,公司垫付医疗费、相关费用系人道主义帮助,并非基于劳动关系。

被告B委托我方罗贵容律师代理本案,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原、被告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在案涉期间受原告管理和指挥,按原告店长通知加班并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形成人身隶属性;原告在被告工作后分三次向其支付了工资奖金,足以证明被告从事了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案涉期间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的合理组成部分,双方依法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罗律师全面举证质证,提交了医院诊疗材料、员工出入证、工作群及微信聊天记录、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罗贵容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四个核心要件进行审查认定: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被告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案涉期间被告受原告安排和管理提供劳动,原告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工资奖金;被告所从事的搬运货物等工作,属于原告餐饮业务的合理准备环节,系原告业务组成部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B与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在20259月特定两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本案取得胜诉结果。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核心要件:接受委托后,罗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紧扣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四要件,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摒弃原告对“试工”“人道主义补偿”的片面主张,从主体资格、管理隶属性、劳动报酬、业务关联性四个维度构建完整的答辩思路,抓住案件胜诉关键。

2. 扎实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罗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并提交了医院诊疗材料、员工出入证、聊天记录、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受原告管理、提供有报酬劳动的客观事实,且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为法院事实认定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3. 专业适用法律规范展开辩论:庭审中,罗律师熟练运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进行专业辩驳,明确指出“试工期间提供劳动并受管理、获得报酬”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清晰的法律论证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关键参考。

4. 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始终秉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推动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赔偿等相关合法权益奠定了核心基础,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 2026-03-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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