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XX,男,1XX4年3月2X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被告:杨XX,男,1XX0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XXX。
原告何XX与被告杨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X日立案。原告何XX于2025年X月1X日当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XX负担。
审判员XX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