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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XX,男,1XX4年3月2X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被告:杨XX,男,1XX0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XXX。

原告何XX与被告杨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X日立案。原告何XX于2025年X月1X日当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XX负担。

审判员XX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XX


  • 2025-06-01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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