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1. 案情简介
原告黄X骑行电动车与正在执行配送任务的外卖骑手李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黄X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遂将李X、外卖平台运营公司、配送服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7万余元。本律师接受李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2.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确认事故发生时李XX在执行配送平台的派单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同时核实到配送服务公司已为李X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李X与配送服务公司的劳务关系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接单记录等证据,一方面提出李X履职期间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抗辩,另一方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同时对原告主张的不合理赔偿项目提出核减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X与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侵权责任应由配送服务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外卖平台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核算原告全部损失共计56769.92元,扣除李X前期垫付的672.3元后,判决由配送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赔偿款56097.62元,李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