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温X与被告某市新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X”)自2020年起口头约定在混凝土泵车租赁行业互相调配设备使用,产生的租赁费相互抵销,差额部分据实支付。2021年10月15日,双方对账确认新XXX欠付温X租金575934.48元。此后新XXX陆续支付部分款项,至2024年4月12日,另一被告某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温X出具《客户明细表》,确认截至当日应付租金余额为220144.48元。后新XXX又还款28000元,尚欠192144.4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温X委托本所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庭审中,两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XX公司辩称其与温X无直接业务往来。法院经审理认定,新XXX欠款事实清楚,XX公司出具对账单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新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设备租赁款197144.48元及利息(以197144.48元为基数,按LPR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诉讼XX告减少租金请求为192144.48元)
【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且涉及两家公司,责任主体不明。我接手后,重点梳理了历次对账单及微信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关键的是,2024年4月12日XX公司出具的《客户明细表》,虽非直接债务人,但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债务加入。庭审中,我紧扣《民法典》第552条,主张XX公司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判决不仅确认了新XXX的付款义务,更成功追加XX公司为连带责任人,为当事人后续执行提供了双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