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孙伟伟律师精准辩护,为袭警罪案当事人化解刑事危机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就刘XX涉嫌袭警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涉案当事人刘XX不予起诉。山东XX合伙人、副主任孙伟伟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全程深度介入案件办理,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辩护经验与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化解刑事追诉危机,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案情回顾:一时冲动涉刑案,当事人面临定罪追责
本案源于一起日常执法中的突发冲突。202X 年 X 月,青岛市某区公安机关民警在辖区内依法处置警情、执行公务过程中,当事人刘XX因情绪激动、法律意识淡薄,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出现拉扯、推搡等行为,阻碍了民警正常执法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刘XX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刘XX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持续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与执法安全,此类案件入罪标准明确,辩护空间相对有限。一旦被定罪处罚,当事人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更会留下终身刑事犯罪前科,对其个人职业发展、家庭生活乃至子女未来均会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本案辩护工作面临不小的挑战。
精准攻坚:深挖案件细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接受刘XX及其家属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迅速启动全流程辩护工作。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的专业律师,孙伟伟律师办理过大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对袭警罪的司法裁判尺度、证据审查规则与辩护要点有着极为精准的把握。
案件办理过程中,孙伟伟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厘清案件完整经过与细节,耐心安抚当事人的焦虑情绪,为其详细解读袭警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标准,引导当事人正视自身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同时,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全案卷宗材料,包括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完整音视频资料、涉案民警的陈述材料、伤情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流程、精细化的审查,逐帧还原执法现场全过程,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辩护突破口。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孙伟伟律师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提炼出四大核心辩护要点:其一,主观恶性层面,刘XX的涉案行为系临时情绪失控引发的偶发行为,并非蓄意抗拒执法、暴力袭警,其主观上无主动攻击、伤害执法民警的恶意,主观恶性极小;其二,行为情节层面,刘XX的行为仅为轻微的拉扯、推搡,未使用任何器械、工具,未采取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民警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其三,认罪悔罪层面,刘X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与危害性,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涉事民警当面赔礼道歉,积极争取谅解,最终取得了民警的书面谅解书,有效化解了矛盾;其四,人身危险性层面,刘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孙伟伟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开展深度沟通,全面、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先后提交了多份专业、详实、逻辑严谨的书面辩护意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刘XX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专业建议,为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参考。
终获佳绩:不起诉决定落地,专业辩护彰显价值
经过孙伟伟律师的不懈努力与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刘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刘XX彻底免于刑事追诉,未留下刑事犯罪前科,其个人工作、生活与家庭未来均未因本案受到不可逆的负面影响,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刘XX及其家属向孙伟伟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对其专业的辩护能力与尽职尽责的办案态度给予了高度认可。
深耕专业:以极致辩护守护司法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