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小华律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17时43分,在北京市大兴区靑采路青云店印刷厂公交站东XX,王XX驾驶三轮摩托车(无车牌)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房XX驾驶小型轿车(鲁牌)由东向西驶来,三轮摩托车右侧与小型轿车前部相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案情分析

  经认定,王XX、房XX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王XX当场死亡,死者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结合死亡受伤部位等情况考虑,认定王XX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

  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死亡伤残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承担由原告承担60%,房XX、李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中,李XX和房XX的责任责任比例为10%与90%。

处理结果

  1、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XX分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XX、马XX、马XX180000元

  2、房XX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XX、马XX、马XX158366.16元。

  3、李XX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XX、马XX、马XX17596.24元。

  4、驳回马XX、马XX、马XX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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