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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紧扣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赃物追回等从轻情节,精准提出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保住无案底,实现最优辩护结果。

案件详情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3〕** 号
被不起诉人曾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货拉拉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3 年 6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曾XX 涉嫌盗窃罪,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 年 3 月 30 日凌晨,贾XX、潘XX 等人合谋盗窃电动车,通过货拉拉雇佣曾XX 运输。曾XX 明知系被盗车辆,仍帮助搬运并运输,收费 249.75 元。经鉴定,涉案XX电动车价值人民币 7200 元。
案发后,曾XX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XX 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曾XX 不起诉。

  • 1970-01-01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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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鹏飞律师,江苏瀛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等。 潘鹏飞律师部分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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