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陈XX“车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邢台某塑料制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侵权产品并全程录像,固定了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证据。原告委托本所张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代理律师通过公证取证、现场录像等方式,完整固定了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