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7年12月8日,被告王X驾驶小型轿车在无锡市县XX行驶至永定XX时,与原告韩X推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韩X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韩X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韩X被送医治疗,伤情严重。2020年6月,经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韩X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X委托本所张燕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3736.97元。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233736.97元;
2. 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赔偿;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律师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误工费的证明。韩X虽提供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缺乏完整工资流水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我们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参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成功争取到误工费16160元。此外,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按15%标准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我们主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扣除依据及标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未予扣减,为当事人挽回了潜在损失。本案最终判决赔偿总额215602.47元,基本覆盖了当事人的合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