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核心争议:24.5万元转账系借款还是委托投资款?
我方答辩主张
法律关系定性:24.5万元系原告委托被告代持入股安徽XX公司的投资款,非借款;
证据链构建:
提交《退股协议书》、前案调解书((2020)皖122*民初397*号)证明款项性质;
提供通话录音证实原告亲认“委托入股”事实;
责任阻断:被告作为受托人已履行代持义务,退股失败系公司股东过错,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主张:
驳回原告诉求:认定24.5万元为委托投资款,不存在借贷关系;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2994.5元由原告自负。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精准重构法律关系:
突破表面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以“委托合同非借贷”颠覆其请求权基础;
前案成果复用:利用生效调解书固定“退股款追索”事实,阻断二次追责;
录音证据决胜:原告通话中承认委托关系的自认,成为否定借贷合意的核心证据。
深层价值:确立“款项性质以实质合意为准”的裁判规则,防范亲戚间资金往来被任意定性为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