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宜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宜劳人仲案字〔2024】*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云0125 民初*号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昆明*公司,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工作地点为宜良县XX,工作项目为东南绕城高速高速公路养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24年4月,申请人在东南绕城高速左幅上边坡。做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时不慎伤到眼睛失明,后送医治疗。因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维权。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截图》可看出,申请人的工作是由*安排管理,*作为班组长是代被申请人公司行使管理权限。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XXX显示,申请人的工资是由被申请人发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人从人身上、经济上均隶属于被申请人公司,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双方均认可申请人工作时间自2024年1月开始。关于截止时间,经庭审查明,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至今。
关于申请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
综上所述,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月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宜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年 月 日
和解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不服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起诉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被申请人公司撤诉回起诉,仲裁裁决书生效。
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彻底化解此次劳动争议带来的矛盾,恢复彼此的友好关系。因此,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35万元赔偿款,该赔偿款为一次性对价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甲方所承担的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所有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事项涉及的所有费用。双方确认除了这35万元外再无其他费用需支付。乙方收到前述35万元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事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全部终止,各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就此全部了结,各方既往不咎。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昆明宜良的工伤工友是眼睛受伤完全失明,按照工伤伤残标准一般是七级。因为工伤工友在工地受伤,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对方给出26万元的调解方案,我方没有同意。在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时,被申请人公司已经换了更专业的代理律师,双方在认清案件走势的前提下,最终达成35万元的和解。工伤工友对于这么短的时间就能拿到这么多赔偿,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