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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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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本案中总公司、分公司、实际投资人的不同主体身份,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直接付款、【被告A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确保委托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被告C】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案涉消防工程最初由案外关联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合同,后因资质问题由【原告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等作出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被告C】作为项目实际投资人出具的付款承诺亦未履行,【原告A公司】遂诉至法院,委托罗贵容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审理中,被告方辩称主合同无签字盖章应属无效、补充协议盖章程序不合规、付款承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等,拒绝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罗贵容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展开代理工作,举证证明【原告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案涉工程并交付使用,被告方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行为视为对主合同的追认;同时指出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相关部门见证,合法有效,被告方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总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原告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工程虽未取得验收合格报告,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应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判令【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被告A公司】对【被告B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驳回被告方的无理抗辩,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核心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1. 明确实际施工人主体地位:代理律师准确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举证证明【原告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依法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为委托人维权确立了主体基础。

2. 否定被告方无效合同抗辩:针对被告方以合同无签章、盖章程序不合规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被告方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接受工程成果的客观行为,论证被告方对合同的追认效力,让法院否定其无效合同的主张,夯实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

3. 精准适用工程价款支付规则:结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规定,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事实,主张被告方应支付全部剩余工程价款,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成为判令被告付款的关键依据。

4. 厘清主体责任承担:针对本案中总公司、分公司、实际投资人的不同主体身份,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直接付款、【被告A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确保委托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


  • 2025-07-01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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