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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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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法院完全采纳罗贵容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规避了无过错情况下承担债务的法律风险,充分体现了罗贵容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责任主体界定的精准把握能力、扎实的证据梳理分析能力和专业的庭审抗辩能力。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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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系烟酒店经营者,为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供应香烟,多次供货后累计产生数千元货款未结清,原告A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审理中,餐饮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被告B为共同被告,辩称其并非实际经营者,案涉货款应由被告B承担,并提交了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据。罗贵容律师接受餐饮公司委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饮公司的全资股东与被告B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被告B对案涉餐厅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相关民事调解书亦约定被告B经营餐厅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原告A的供货单据无餐饮公司盖章,工作人员也告知原告A向被告B对接货款事宜。法院最终认定与原告A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为被告B,判决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数千元货款,驳回原告A对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罗贵容律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价值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及货款支付责任主体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委托人是否需要承担无过错债务。罗贵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系统性梳理和研判,聚焦委托管理协议、民事调解书、供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精准提炼出“委托人仅为登记主体,被告B为实际经营主体且自负盈亏”的关键抗辩点;庭审中,罗贵容律师清晰向法庭阐述委托经营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原则,结合法律规定论证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为被告B,同时针对原告举证的供货单据无公司盖章、工作人员指引向被告B对账等关键事实进行重点质证,形成完整的抗辩证据链和法律论证逻辑。最终法院完全采纳罗贵容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规避了无过错情况下承担债务的法律风险,充分体现了罗贵容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责任主体界定的精准把握能力、扎实的证据梳理分析能力和专业的庭审抗辩能力。


  • 2026-03-01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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