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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丹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被告林某,使其免于承担本诉中的款项返还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受理费也由被告张某承担。

案件详情

代理被告成功免于承担粤澳两地车牌续租款项返还责任案

一、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龚X(乙方)于2022911日与我所代理的被告林X(甲方)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购买一辆登记在另一被告张X名下的XXX汽车,该车附有粤澳两地车牌(粤Zxxxx澳)。协议补充条款约定,该车牌租用期为两年,第三年有押金65000元需退回给甲方(林X),若因乙方使用车辆期间未按第三方(车牌所有者)要求过关、年审导致押金无法退回,则由乙方负责。

20238月,原告龚X为办理上述两地车牌的续期手续,向被告张X支付了“续牌手续费”17500元。后因续牌手续未能办成,原告龚X遂将林X、张X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该笔17500元及利息。

二、办案经过(文XX律师团队代理被告林X)

接受被告林X委托后,文XX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情,确立了以“合同相对性”及“履约完毕无责”为核心的代理策略,并向法院提出以下主要答辩意见:

已全面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我方当事人林X已按《二手车购车协议》约定,于2022920日将车辆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名下,完全履行了车辆出卖人的全部合同义务。车辆交付后,有关车牌续期等事宜的责任与风险已依约转移至原告。

涉案款项与委托人无关:原告主张的17500元系其直接支付给被告张X,我方当事人林X从未收取该笔款项。原告诉请林X返还该款,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协议补充条款,原告负有按第三方要求使用车牌、配合年审过关的义务,以确保林X的65000元押金能够退回。但原告在未告知我方当事人及车牌第三方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且未协调好后续的过关年审事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直接导致林X的押金面临无法退回的风险。原告自身违约后果应自行承担。

强调合同相对性:《二手车购车协议》中并未约定林X负有代为办理续牌或代收手续费的义务。原告向张X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其与张X之间独立的约定,与林X无关。原告要求林X对该笔款项承担责任,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团队围绕上述观点组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二手车购车协议》及补充条款、车辆过户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我方当事人并非续租车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亦非收款方。

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

租赁粤澳两地车牌进行使用的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告与被告张X之间的续租车牌行为无效,被告张XX将收取的17500元返还原告。

被告林X并非涉案续租车牌的收款方,亦非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方,无需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张X向原告龚X返还17500元;

驳回原告龚X对被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文XX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被告林X,使其免于承担本诉中的款项返还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受理费也由被告张X承担。


  • 2025-09-01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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