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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律师代理被申请人,获得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仲裁请求,充分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积极应诉、围绕对方举证不足进行有效抗辩的重要性,文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证据质证,成功帮助客户化解了潜在的高额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律师成功代理公司应对员工“被迫离职”仲裁,驳回应诉主体多项高额诉求

一、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L(员工)因与被申请人M公司(我方客户)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产生纠纷,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包括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律师费在内的多项请求,合计金额约5.5万余元。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经审理,仲裁委最终裁决仅支持了申请人关于20253月工资的请求(金额为6,525.8元),并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律师费的其余全部仲裁请求,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约3.9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极为有利的裁决结果。

二、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梳理,制定了以证据为核心的抗辩策略,庭审中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关于拖欠工资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其以公司拖欠1-2月工资为由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据此索要经济补偿。我方在庭审中对其提交的“邮件封面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提出有力质疑,指出其证据模糊且无法提供邮寄底单原件以供核对,不能证明公司确已收到该通知。同时,我方主张申请人的离职系因其个人提出的离职申请,并指出其存在未按协商日期履职的情况。仲裁庭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未能就“被迫解除”这一核心事实完成举证责任。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其工龄超过15年,应享有每年15天年假。我方在质证环节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入职我司前的累计工作年限及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的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方同时提出,公司已安排其休取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假期。

关于律师费:申请人要求公司承担其律师费,但仅提供了未载明付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我方指出该证据无法证明款项支付主体及费用真实发生,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 案件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号已脱敏)仲裁裁决,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支持部分:被申请人M公司向申请人L支付202531日至32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6,525.8元。(该金额为双方在仲裁庭上已确认一致的数额)

驳回部分:驳回申请人L关于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请求。

驳回申请人L关于支付202411日至20253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574.71元的请求。

驳回申请人L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

本案裁决结果充分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积极应诉、围绕对方举证不足进行有效抗辩的重要性。本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证据质证,成功帮助客户化解了潜在的高额赔偿风险。


  • 2025-06-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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