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钱X等人遗嘱继承纠纷案——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再婚家庭遗产分配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女,1959年出生,退休职工。被告钱X(男,1946年出生)、钱X(女,1948年出生)、钱X(男,1953年出生)。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李**律师。
原告王X诉称,其父王XX与母李XX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XX与前妻育有一女即原告王X;李XX与前夫育有三名子女即三被告。王XX于2019年1月去世,李XX于2006年9月去世。王XX与李XX生前共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XX某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原系公房,1998年房改时购房款由原告支付。1999年1月28日,王XX与李XX分别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各自份额遗留给原告王X。现父母均已去世,原告欲办理房产过户,但与三被告关系生疏、无法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钱X(子)辩称,据母亲说王XX无生育能力,原告系抱养;涉案房屋系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认可购房款由原告支付;公证遗嘱并非母亲真实意愿,母亲曾写下控诉书宣告公证书作废;不同意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被告钱X(女)、钱X(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被告钱X(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X(女)、钱X(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提交(99)京宣证字第****号、第****号两份公证遗嘱,证明王XX与李XX均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中各自份额遗留给原告王X。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不可随意撤销:针对被告主张遗嘱已被“撤回”的抗辩,指出撤销公证遗嘱需经公证程序,被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遗嘱已被撤销或变更,其提交的“控诉书”复印件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不足。
购房款支付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论购房款由谁支付,涉案房屋系王XX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各自份额。
被告钱X提交控诉书复印件、字条、照片、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李XX曾撤回遗嘱、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等。原告对控诉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视频真实性认可但否认证明目的,称原告对两位老人均尽了赡养义务,因双方子女来往较少,探望时间错开未见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明确,系被继承人王XX、李XX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撤销公证遗嘱需经法定程序:被告主张李XX撤回了公证遗嘱,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撤销公证遗嘱需经公证程序,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按遗嘱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涉案房屋属于王XX与李XX夫妻共有,二人遗嘱均明确将各自份额遗留给原告王X,故房屋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被告钱X、钱XX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南XX某号房屋归原告王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56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王X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王X的代理人,凭借两份公证遗嘱的核心证据,精准运用“公证遗嘱不可随意撤销”的规则,成功击破被告关于“遗嘱已被撤回”的无据抗辩,在被告缺席及到庭被告提出异议的双重挑战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实现了全面胜诉,展现了在复杂家事继承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