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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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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抓住合伙资质违法、合同无效核心要点,清晰剥离蒋某某非合伙人身份,有力抗辩清算诉求与损失主张,协助法院厘清法律关系,成功为委托人减免返还责任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专业高效、直击争议要害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
被告:蒋XX、董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某某律师
原告曾XX经被告蒋XX介绍,参与被告董XX发起的柴油买卖合伙业务,曾XX按要求向蒋XX、董XX转账共计 30 万元作为投资款。三方通过微信群沟通加油业务运营事宜,曾XX后续收到分红款及返还款项共计 33769 元。2024 年 3 月起,二被告未再支付收益、公开经营状况,曾XX催要款项未果,此前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驳回,遂以合伙合同纠纷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进行合伙清算分配、返还 3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成本。
被告蒋XX、董XX辩称,蒋XX仅为代收款,并非合伙人,案涉合伙系曾XX与董XX之间;案涉加油业务无经营资质,合伙行为无效;合伙未达清算条件,且合伙处于亏损状态,原告诉求无依据。

办案经过

  1.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董XX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到庭参加诉讼。
  2. 法院审理查明:曾XX分多次向蒋XX、董XX转账 30 万元投资款,蒋XX代收 1 万元后转付董XX;三方微信群沟通加油业务,曾XX收到分红款 13769 元、蒋XX代付款 20000 元;董X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案涉业务为柴油买卖;二被告提交收支等明细,原告不予认可。
  3.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对合伙关系效力、责任承担主体等核心争议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董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XX 266231 元;
  2. 驳回原告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5850 元、保全费 2020 元,合计 7870 元,由原告曾XX负担 886 元,被告董XX负担 6984 元。


  • 1970-01-01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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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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