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江XX,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北京XX律师。被告:许XX,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2016 年原告向被告供应柴油,2017 年 3 月 13 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柴油款 69500 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69500 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对欠款金额及利息均不认可,主张该货款应由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办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 69500 元,双方一致认可该款项为柴油款;被告主张因案涉车辆挂靠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应由该公司支付,并提交与该公司车队长的通话录音佐证,但原告不认可该录音能证明公司同意承担债务,同时提交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 2025 年 5 月 17 日曾向被告催款,被告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结合欠条、通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许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XX货款 69500 元及利息(以 695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69 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