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金X,外籍人士,系名称为“一种折叠桌”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林X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刘X,共同委托律师白凤坤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金X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落入其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折叠桌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2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11月29日,原告主张保护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5。
办案经过
被告方委托律师白凤坤及其团队处理此案后,团队立即联合专利工程师对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展开深度研判与技术检索。检索过程中,团队发现涉案专利在中国的申请日前一天,已有相同折叠桌的相关视频在域外社交平台公开,这一发现为案件推进带来关键突破,但该视频画面清晰度不足,部分技术特征展示不够明确。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团队调整思路,决定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公知技术角度,结合现有证据论证涉案专利的合法性问题。同时,团队面临域外证据无法直接在国内诉讼中使用的难题,为此专门对域外社交平台的公开信息办理了域外公证手续,确保证据形式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完成证据固定后,被告甲公司针对原告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经公证的域外公开视频等证据,逐一比对专利技术特征与公开视频中的产品特征,论证涉案专利应被宣告无效。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原告的涉案专利因被告方提交的扎实证据,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其侵权主张无继续推进的基础,最终通过撤诉方式了结此案,被告方成功避免了20万元的经济赔偿损失,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经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