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全驳一诉减赔,专利侵权双案的专业应对
审理法院: 宁波市中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绍兴XX公司,委托律师徐X、张X作为诉讼代理人,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将宁波XX公司、宁波XX公司及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其中就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就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索赔 5 万元。宁波甲、乙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白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亦委托专业律师应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 “一种能够堆叠的收纳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为 “多用途露营收纳箱”,原告系涉案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主张二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合法专利权。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专利证书、公证书、商标查询信息等证据,拟证明其专利权合法有效、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具有制造行为,二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白XX律师团队代表二被告积极举证抗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时间戳证书等证据,同时针对两项专利侵权主张分别提出抗辩意见:一是主张二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不构成侵权;二是甲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认为其仅为销售者,不构成制造侵权;三是二被告均主张先用权抗辩,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展相关产品的生产准备或制造行为。此外,白XX律师团队还指出甲公司在知晓纠纷后已主动删除销售链接,乙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生产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及被诉侵权产品当庭拆封比对,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就两项专利权侵权争议分别作出认定与判决,两案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并于同一日作出判决: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法院认定二被告提交的专利申请日前产品图片,无法体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先用权抗辩不成立;同时结合甲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商标权人、以源头工厂模式经营等事实,认定甲公司构成制造行为,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法院判令甲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3 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法院认定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乙公司已作好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准备甚至已开展制造行为,且后续未超出原有生产范围,先用权抗辩成立;甲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采购自乙公司,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