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告(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某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律师
- 被告(原审被告、上诉人):佛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
- 原审被告:某建设集团第四 (广东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员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智能汽车 (广东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
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及承兑人为某智能汽车 (广东XX 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292872.13 元,到期日 2021 年 9 月 14 日,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至南京市江宁区某电子信息服务中心。该中心因票据到期被拒付,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部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佛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丧失追索权,且利息起算点错误、责任应由出票人单独承担。
办案经过
- 一审:南京市江宁区某电子信息服务中心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其余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票据有效、持票人合法,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延续至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判决全部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 二审:佛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承担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149 元由上诉人佛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