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雯律师、某某律师;被告包括XX公司、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中,各被告分别有对应法定代表人,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职员某某、某某。原告经连续有效背书取得一张金额 XXX 元的可再转让汇票,出票及承兑人均为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票据经多次背书后最终由原告持有。原告因与XX公司存在借款关系,取得案涉票据,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为 “拒付追索待清偿”。另查明,原背书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后由某某、某某担任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并注销,诉讼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变更该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某某、某某为被告。
办案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提起的票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首次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雯律师、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中,因原背书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销,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变更某某、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其余被告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XX公司、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兑付票据金额 XXX 元及利息(利息以 XXX 元或应还未还数额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5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上述六名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