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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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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梳理事故责任与损失证据,积极推进法院委托鉴定,有效反驳被告无理抗辩,逐项固定车损、拖车费等合法诉求,帮助委托人剔除不合理主张、锁定胜诉核心依据,最终实现 59855 元损失足额获赔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89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某某,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俞X,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某,男,1980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区城前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XX律师。
被告二: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2023 年 2 月 24 日 13 时 55 分,被告一驾驶小型汽车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XX 新扬高XX,追尾原告驾驶的小型汽车,引发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辆因事故受损,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等相关损失。

办案经过

  1.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3 日立案受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 原告自行委托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被告一不认可该公估报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重新评估。
  3. 庭审中,被告一提出不认可鉴定意见、维修厂不具备维修能力、残值归属等抗辩意见,法院结合鉴定机构意见、案件证据及市场标准对各项损失逐一审查认定。
  4. 法院查明被告一驾驶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被告一已向原告支付部分非本案损失费用。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000 元;
  2.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57855 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1704 元、鉴定费 3500 元,合计 5204 元,由原告负担 364 元,被告一负担 4840 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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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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