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89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某某,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俞X,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某,男,1980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区城前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XX律师。被告二: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2023 年 2 月 24 日 13 时 55 分,被告一驾驶小型汽车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XX 新扬高XX,追尾原告驾驶的小型汽车,引发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辆因事故受损,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等相关损失。
办案经过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3 日立案受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 原告自行委托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被告一不认可该公估报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重新评估。
- 庭审中,被告一提出不认可鉴定意见、维修厂不具备维修能力、残值归属等抗辩意见,法院结合鉴定机构意见、案件证据及市场标准对各项损失逐一审查认定。
- 法院查明被告一驾驶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被告一已向原告支付部分非本案损失费用。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000 元;
-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57855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704 元、鉴定费 3500 元,合计 5204 元,由原告负担 364 元,被告一负担 4840 元。
